广州日报讯(全媒体记者黄建元、刘鹏飞)记者昨日获悉,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《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意见稿”)。意见稿称,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,缓解新市民、青年人等无房群体的住房困难,商业办公、酒店、工厂、仓库、科研教育等权属明确的非住宅房屋。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可在一定条件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。
意见稿提出,坚持政府政策支持,引导多元主体参与,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,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。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长期经营,只出租不出售。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小于70平方米,以30~45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为主,租金低于同地段、同品质市场的租赁住房,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、年轻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。同时,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,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、租赁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管,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。
意见稿显示,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住宅存量房屋权属清晰、无争议,不存在查封、冻结等情形。改造工程只是暂时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功能。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期间,不改变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,不返还土地价款,不分割登记、抵押、销售。原则上以整栋楼、整层楼或项目相对独立的部分作为集中改造的申请单位,同一栋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。单个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(间)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