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,将于今年12月20日起施行,新商品房交易有了新规定。
根据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,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销售代理人销售商品房,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清单价格,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。
办法还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,不得变相向买受人收取诚意金、定金、定金等费用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购房人变相收取电商费、团购费、服务费、咨询费等费用,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除外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迫购房人购买车位、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抵押、法律等有偿服务。